为配合科技厅做好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负责人
1. 项目负责人按要求撰写验收报告;如实编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决算表》,确保决算数据真实、准确,资金支出合法、有效;经费支出与预算存在出入的项目,须附经批准的调整审批报告。
2. 项目负责人撰写验收报告时,不得将待发表、未标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和项目编号的论文列入验收报告;不得复制论文内容作为验收报告内容。
(二)项目验收材料有关内容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报告;
2. 合同复印件(原件需携带至答辩现场备查);
3. 指标完成相关证明材料(提供唯一标注的论文封面、目录及正文复印件,原件携带至答辩现场备查);
4. 科技报告收录证书(在科技计划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系统填报提交,审核需10个工作日,审核部门咨询电话3831564、3826740)
5. 上述1-4项材料装订后,提交2份原件,请于2020年3月15日前将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的验收材料报送至科研管理处4F011,答辩时项目负责人另自带5份复印件。
联系人:骆成尧
联系电话:8763890 18016839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