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农业大学促进教职工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新疆农业大学促进教职工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新疆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11月2日
新疆农业大学促进教职工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的
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教职工将科研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根据习近平总书记“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而奋斗——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和《关于激发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政策》(新党组〔2016〕4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职工是指学校所属单位正式在编的非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职位的人员。
第三条 鼓励教职工独立或以合作形式创立公司,利用新疆农业大学科研技术成果开展经营性业务。鼓励教职工独立或联合校内外其他人员创办农村科普惠民服务站、农技服务中心、农业综合开发实体。鼓励教职工以资金入股、技术入股、技术总监等参股、入职、兼职方式参与高新技术企业、龙头企业经营与实用技术开发。
第二章利益分享与服务
第四条 鼓励教职工在创业中将我校科研技术成果转化为产品或提供咨询服务。教职工创业所用的我校科研技术成果可以是本人的职务成果,也可以是我校其他教职工经授权使用的职务成果。我校科研技术成果优先向我校教职工和毕业生创设的企业转移。
第五条 科研技术成果转化方式可分为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作价入股、合作实施和以成果自主创办企业等。科技成果出售、许可使用或技术入股形成的利益,根据“新疆农业大学科技成果转让管理办法”进行利益分享。
第三章 创业人员激励与管理
第六条 教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可以到企业兼职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鼓励教职工脱产创业和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七条 教职工脱产创业和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3年内保留其在校人事关系,持续计算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并作为在校人员参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保留其参与校内科研奖励、成果奖励评定资格,保留其以新疆农业大学在岗人员名义申报校外成果奖励和科研项目资格。
脱产期间,教职工依法继续在我校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工资与各类津贴暂停。教职工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教职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在该单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离岗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执行我校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达到我校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及时回校办理退休手续。
第八条 申请脱产创业的程序如下:
(一)持脱产申请书和创业可行性分析报告报所在院(部、处)审核批准。教学单位同一年同时申请脱产的人数原则上不过超过本单位在编教职人数的2%,累计不超过本单位的6%;
(二)申请人所在院(部、处)审核通过后,报学校人事处批准,人事处审核后,申请人在所在院(部、处)办理工作交接,在人事处办理离岗脱产创业手续,人事处代表学校与离岗创业人员订立离岗协议,约定离岗期限、基本待遇等内容。
第九条 教职工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创业活动成果,可以作为成果转化人的科研工作量,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中予以采用,认定办法如下:
(一)科技成果出售总收入、科技成果入股所认定的股本金额、企业向学校的各类现金或实物捐赠额、创办科技型企业所缴纳的税收(按持股比例核定)可以认定为同额纵向项目科研经费;
(二)上述金额合计100万元以下的认定为厅局级项目,100-300万元的认定为自治区级项目,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认定为国家级项目。
第十条 脱产期间,脱产创业教职工每年应参加原单位年度考核,以保障其相关履历的完整性。年度考核由教职工所在院(部、处)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审核备案。考核标准如下:
脱产期间合格标准:
(一)所在企业不存在侵害新疆农业大学利益和社会声誉的行为;
(二)承担的各类各级科研计划项目按合同进度要求完成;
(三)原承担的本科生、研究生毕业论文指导任务完成良好;
(四)原在校承担的其他各项工作交接妥当,在脱产时及脱产期间未因脱产创业教职工个人原因出现问题;
(五)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参与非法宗教活动。
脱产期间优秀标准:
(一)达到上述合格标准;
(二)实现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或权益认定累计达到200万元,或年内向学校捐赠额达到50万元。脱产创业教职工考核不占本单位评优指标。
第十一条 三年脱产创业期未满,且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可继续脱产创业。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应回校工作,由原所在院(部、处)根据需要安排工作。脱产期出现违法违规问题的,按我校相关人事管理规定进行处理。三年内,脱产创业教师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可随时向人事处申请回原单位工作,原单位不得拒绝。
第十二条 三年期满,脱产创业教职工应及时办理回校手续。期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返回的,我校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教职工创办企业期间不得从事违规违法活动,不得参与非法宗教活动,教职工所在院(部、处)负有监查责任,发现可疑问题,应及时报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
第四章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新疆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2017年11月2日印发